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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    《清遠市人民政府關于調整〈清遠市市區(qū)建筑垃圾管理辦法〉有關規(guī)定的通知》政策解讀

        時間:2023-08-18 19:06:44 來源:本網(wǎng) 訪問量: -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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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      《清遠市人民政府關于調整〈清遠市市區(qū)建筑垃圾管理辦法〉有關規(guī)定的通知》已經八屆第24次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并印發(fā),本通知自發(fā)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,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?,F(xiàn)將調整內容解讀如下:

          一、調整的背景和必要性

          《清遠市市區(qū)建筑垃圾管理辦法》(清府函〔2020〕249號,以下簡稱《管理辦法》)自印發(fā)施行以來,整體實施情況良好,規(guī)范和加強了我市市區(qū)建筑垃圾管理工作。為進一步貫徹落實相關法律、法規(guī)以及上級政策文件精神,優(yōu)化我市營商環(huán)境,維護市場公平競爭秩序,更好落實“放管服”要求,對照有關政策法規(guī),需對《管理辦法》有關規(guī)定進行調整,確保《管理辦法》合法合規(guī),進一步加強和改善清遠市區(qū)建筑垃圾管理工作。

          二、調整的目標和意義

          著力解決《管理辦法》與新出臺的相關政策法規(guī)不協(xié)調、不一致問題,確保《管理辦法》合法合規(guī),維護市場公平競爭秩序,進一步優(yōu)化我市營商環(huán)境,規(guī)范清遠市市區(qū)建筑垃圾運輸市場秩序,進一步加強和改善建筑垃圾管理工作。

          三、調整的主要依據(jù)

          (一)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(huán)境防治法》(2020年修訂)

          (二)《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》(2021年修訂)

          (三)《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》(2022年修正)

          (四)《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規(guī)定》(建設部令第139號)

          (五)《建設部關于納入國務院決定的十五項行政許可的條件的規(guī)定》(建設部令第135號)

          (六)《廣東省建筑垃圾管理條例》

          四、調整的主要內容

          本次僅對《管理辦法》第二十條、第二十二條、第三十九條有關內容進行調整,其余內容不作修改。具體如下:

          (一)對第二十條的調整情況

          將建筑垃圾運輸企業(yè)市場準入條件調整為:

          1.具有合法的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、車輛行駛證;

          2.具有健全的運輸車輛運營、安全、質量、保養(yǎng)、行政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執(zhí)行;

          3.運輸車輛具備全密閉運輸機械裝置或密閉苫蓋裝置、安裝行駛及裝卸記錄儀和相應的建筑垃圾分類運輸設備。

          (二)對第二十二條的調整情況

          將原“《清遠市建筑垃圾處置證(運輸)》有效期為1年。建筑垃圾運輸企業(yè)可在《清遠市建筑垃圾處置證(運輸)》有效期到期前一個月內,向原發(fā)證機構申請對《清遠市建筑垃圾處置證(運輸)》續(xù)期?!毙薷臑椤扒宄菂^(qū)、清新區(qū)城市管理綜合執(zhí)法部門應當定期對建筑垃圾運輸企業(yè)實施核準情況進行核查、評估。”

          (三)對第三十九條的調整情況

          將原“建筑垃圾管理相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由其上級主管部門責令改正,通報批評”修改為“建筑垃圾管理相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由其上級主管部門責令改正”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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