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遠市民政局

        廣東省民政廳關于開展規(guī)范全省性社會團體分支(代表)機構專項整治工作的通知

        來源:本網訪問量:-發(fā)布時間:2022-03-18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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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    各全省性社會團體:

               為推進社會團體規(guī)范法人內部治理,促進社會團體對分支(代表)機構規(guī)范管理,凈化社會組織發(fā)展環(huán)境,促進社會組織高質量發(fā)展,迎接黨的二十大勝利召開。根據《廣東省民政廳關于開展規(guī)范社會團體分支(代表)機構專項整治工作方案》有關要求,決定從3月至6月開展規(guī)范全省性社會團體分支(代表)機構專項整治工作。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:

               一、充分認識開展專項整治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

               近年來,我省社會組織發(fā)展迅速,數量上大幅增加,在教育、衛(wèi)生、科技、文化、體育、社會福利、養(yǎng)老、社會工作等領域發(fā)揮較大的作用,社會團體為推動自身發(fā)展,設立分支(代表)機構的數量在大幅增加,也發(fā)揮了一定作用。但一些社會團體亂設立分支(代表)機構、亂使用名稱、亂收費、亂開展活動等問題日漸突出,嚴重阻礙社會團體法人治理水平的提高,甚至出現社會團體分支(代表)機構與非法社會組織勾連或為其提供便利等

               違法違規(guī)問題。針對我省社會團體分支(代表)機構存在的突出問題,今年各級登記管理機關將開展專項整治行動,聚焦社會團體法人內部治理不規(guī)范,聚焦社會團體不規(guī)范設立分支(代表)機構、不規(guī)范使用名稱、不規(guī)范財務管理、不依法依規(guī)開展活動問題進行重點規(guī)范整治。

               通過深入開展規(guī)范社會團體分支(代表)機構專項整治工作,規(guī)范社會團體設立和管理分支(代表)機構,提高社會團體法人內部治理能力,促進社會團體自身健康有序發(fā)展。因此,各社會團體務必高度重視,要充分認識到開展整治工作的必要性和重要性,從規(guī)范自身出發(fā),主動開展自查自糾,配合開展整治工作。對在本次專項整治工作中工作突出、運作規(guī)范、治理良好的社會團體進行重點指導和培養(yǎng),發(fā)揮榜樣引領、先進帶動作用。

               二、整治范圍

               在省民政廳登記成立的社會團體。

               三、整治內容

               (一)社會團體分支(代表)機構設立不規(guī)范問題。

        1.已完成社會團體授權任務和宗旨使命的;

        2.超出社會團體章程規(guī)定宗旨和業(yè)務范圍設立的;

        3.另行制訂章程的;

        4.名稱或業(yè)務范圍有相同相似的;

        5.未經社會團體理事會研究決定,擅自設立、變更、終止的;

        6.除代表機構外,名稱帶有地域性特征的;

        7.在分支機構、代表機構再下設分支機構、代表機構的;

        8.未經業(yè)務主管單位或者外事管理部門批準擅自設立境外分支(代表)機構的;

        9.在年檢或年報中瞞報、漏報分支(代表)機構的。

               (二)社會團體分支(代表)機構名稱使用不規(guī)范問題。

        10.以各類法人組織名稱命名,如“中心”“聯盟”“研究會”“促進會”“研究院”等名稱命名;

        11.在名稱中冠以“中國”“中華”“全國”“國家”“廣東”“全省”“粵”等字樣;

        12.開展活動時未冠所屬社會團體全稱的。

               (三)社會團體分支(代表)機構財務管理不規(guī)范問題。

        13.社會團體以設立分支(代表)機構名義收取或變相收取管理費、贊助費的;

        14.分支(代表)機構的收入未納入社會團體法定賬戶統一核算、管理的;

        15.未經社會團體授權或者批準,擅自發(fā)展會員、收取會費、接受捐贈、以社會團體名義開展活動的;

        16.開設獨立銀行賬戶的;

        17.單獨制定會費標準的;

        18.將分支(代表)機構委托其他組織運營的;

        19.設立專項基金管理機構,專項基金超規(guī)定范圍使用,用于經營性投資或者購買企業(yè)債券、股票、投資基金的。

               (四)社會團體分支(代表)機構活動開展不合規(guī)問題。

        20.分支(代表)機構超章程業(yè)務范圍開展活動;

        21.內部管理混亂影響正常運轉的;

        22.拒不服從社會團體領導和管理的;

        23.連續(xù)兩年及以上未開展活動的;

        24.未經批準擅自以分支(代表)機構或社會團體名義開展評比達標表彰活動、“一講兩壇三會”活動的;

        25.分支(代表)機構與非法社會組織勾連或為其提供便利。

               社會團體發(fā)現分支(代表)機構存在上述1、6、7、8、21、22、23、25項情形以及其他違法違規(guī)問題情節(jié)較為嚴重的,要立即予以終止;存在其他違法違規(guī)問題但情節(jié)較為輕微的,要通過更改名稱、調整業(yè)務范圍、合并等方式立即予以全面整改,及時糾正違規(guī)行為,消除風險隱患。相關終止和整改情況要及時提交理事會(常務理事會)審議,并主動向社會公開,自覺接受會員和社會監(jiān)督。

              四、方法和步驟

               (一)自查自糾階段(3月至4月)。各社會團體尤其是設立了分支(代表)機構的,必須認真對照4個方面整治內容,結合自身實際,逐條逐項進行自查自糾,并立行整改。

               (二)現場檢查階段(5月)。省民政廳將聯合業(yè)務主管單位或委托第三方審計機構,按照不低于5%檢查量開展現場檢查和抽查審計工作。

               (三)整改提高階段(6月)。省民政廳將在整治過程中發(fā)現的問題,對不規(guī)范行為較輕的,發(fā)出整改通知書;對違法違規(guī)行為,立案查處;涉嫌非法社會組織的,立即予以取締。社會團體通過建章立制、規(guī)范行為、履行承諾等方式于6月底前完成整改,并向登記管理機關提交整改報告。

               五、工作要求

               (一)加強組織領導。請各社會團體務必提高政治站位,高度重視整治工作,尤其是設立了分支(代表)機構的社會團體,要成立工作專班,由主要負責人任組長,搞好規(guī)范整治,切實提高自身法人治理水平,提高服務社會的能力。

               (二)認真組織自查自糾和整改工作。請社會團體認真對照自身實際,做好自查自糾和規(guī)范整改工作。在報送2021年度工作報告時,一并報送《社會團體分支(代表)機構專項整治自查自糾表》(見附件)。同時,將理事會決議通過的專項整治自查自糾總結材料,經社會團體主要負責人、監(jiān)事長/監(jiān)事簽字并加蓋公章后,掃描成PDF格式上傳??偨Y內容應包括自查自糾基本情況、存在問題、整改情況等。

               (三)自覺配合檢查監(jiān)督。在開展現場檢查或審計時,各社會團體法定代表人、主要負責人、監(jiān)事長/監(jiān)事、財務負責人全程參與,并配合檢查要求;社會團體對檢查組指出的問題予以記錄確認,事后及時召開理事會/常務理事會,通報檢查情況,制定整改措施,并在規(guī)定時限內完成整改。

               附件:社會團體分支(代表)機構專項整治自查自糾表



        廣東省民政廳

        2022年3月15日



        來源:廣東民政圖片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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